交通运输部:部分危险品不准在港区存放或限时存放!
为深刻汲取黎巴嫩贝鲁特港口区重大爆炸事件和我国一些地区发生的危化品爆炸事故教训,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部署要求,现就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管理。
日前,交通运输部在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水明电〔2020〕243号),交通运输部在通知中,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管理提出了进一步的严格要求和严禁事项。
在从严从实从细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方面,交通运输部要求各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在辖区内相关港口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排查,严厉查处违规存放、超量储存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等违法行为。严格1类危险货物(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港口作业源头管理;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的规定:
部分相关规定:
装有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区内存放。除1.1项、1.2项以外的爆炸品,严格实行限时限量存放;对排查中发现存在不符合规划、安全防护距离不足、未批先建、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的,要立即责令停止经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安全设施配备不满足要求的,要督促立即整改,整改期间不能保障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作业。
同时,严格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对发现的缺陷,要及时修复,有严重缺陷不能保证储罐安全运行的,要坚决停止使用;大型储罐、液化气体储罐及剧毒化学品储罐等重点储罐要按照规定设置紧急切断阀,确保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完好可用;港口危险货物企业要加强人员值守,储罐监测设备报警时,要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通知还要求严格落实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前船岸安全检查制度,全面加强船港界面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加强装卸作业环节值班值守,严禁违章作业。严禁未批先作业等违法行为,作业过程中,要指派专人进行全过程监护;重点加强对进入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的第三方人员作业行为的管控。
在着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方面,交通运输部要求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督促港口危险货物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2020年底前将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堆场、储罐全部安装使用安全监测监控装备;高危作业场所和环节2021年底前实现重要设施设备实时监测、智能感知和风险预警;2022年底前建立实施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装卸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中分别至少有2名、1名具有中级以上化工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其中储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中的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按国家规定要求达到15%并逐步提高。
公告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港口协会、中国船东协会:
为深刻汲取黎巴嫩贝鲁特港口区重大爆炸事件和我国一些地区发生的危化品爆炸事故教训,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部署要求,现就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依规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守安全生产底线红线,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按照国务院安委办要求,深入开展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全覆盖”排查治理,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切实化解和防范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从严从实从细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把加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重大风险管控,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快构建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在辖区内相关港口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排查,认真开展重特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问题隐患实行闭环管理,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本辖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于2020年10月31日前书面报送部安委办。
(一)严格爆炸品及硝酸铵类物质港口作业安全管理。
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突出重点,严厉查处违规存放、超量储存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等违法行为。
1.严格1类危险货物(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港口作业源头管理。严把码头、堆场(仓库)建设项目准入关,严格落实规划选址、安全审查、经营许可等各项管理制度。
2.彻底整治作业场所安全条件不合格情况。对排查中发现存在不符合规划、安全防护距离不足、未批先建、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的,要立即责令停止经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安全设施配备不满足要求的,要督促立即整改,整改期间不能保障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作业。
3.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制度。港口装卸、储存作业过程要严格落实相关标准规范和安全作业规程要求。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的规定,装有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区内存放;除1.1项、1.2项以外的爆炸品,严格实行限时限量存放。
(二)严格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
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对港口危险货物企业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交办水〔2017〕34号)的情况开展检查。
1.严格落实储罐定期检测制度。对储罐基础、本体、附属设施和安全附件等进行全覆盖定期检测;检测报告要有明确结论并实施闭环管理,对发现的缺陷,要及时修复,有严重缺陷不能保证储罐安全运行的,要坚决停止使用。
2.加强储罐运行安全监测。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督促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安装危险货物储罐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联锁切断装置,并按照标准设定储罐液位报警高度,报警高度不得高于储罐的设计储存高液位或低液位。大型储罐、液化气体储罐及剧毒化学品储罐等重点储罐要按照规定设置紧急切断阀,确保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完好可用。
3.加强应急值守。港口危险货物企业要加强人员值守,储罐监测设备报警时,要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三)严格重点环节和重要部位安全管理。
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联合监管,突出重点,督促港口企业、到港船舶加强船岸安全检查等重点环节和重要部位的安全管理。
1.严格船岸安全检查。督促港口企业、到港船舶严格按照《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散装液体化工产品港口装卸技术要求》等标准要求,严格落实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前船岸安全检查制度,全面加强船港界面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加强装卸作业环节值班值守,严禁违章作业。
2.严格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组织港口危险货物企业认真学习《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动火、受限空间、用电、高空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作业前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严禁未批先作业等违法行为,认真进行作业风险辨识,逐项落实管控措施;作业过程中,要指派专人进行全过程监护;重点加强对进入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的第三方人员作业行为的管控。
3.严格港口危险货物装车、取样环节安全管理。港口危险货物企业要加强对进出本企业作业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管理,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安全检查,手续不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不得允许作业。要严格按照安全规程,由专门人员进行装卸作业和取样,严禁车辆驾驶人员违规操作。
三、着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将整治突出问题与港口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相结合,坚持标本兼治,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打基础,加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
(一)着力提升港口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督促港口危险货物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2020年底前将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堆场、储罐全部安装使用安全监测监控装备;高危作业场所和环节2021年底前实现重要设施设备实时监测、智能感知和风险预警;2022年底前建立实施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装卸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中分别至少有2名、1名具有中级以上化工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其中储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中的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按国家规定要求达到15%并逐步提高。认真组织开展港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竞赛,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特别是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应急能力。
(二)着力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和重大风险管控能力。
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充实港口监管执法力量,持续加强监管人员业务培训,创新监管方式和方法,加强信用联合惩戒。积极推动危险化学品储存量大的港口所在地政府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配齐配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认真开展港口危险货物集中区域重大风险评估,严格落实风险动态监测和管控措施。
(三)着力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严格督促港口企业加强危险货物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完善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事故应急预案;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依法落实主要港口、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推动地方政府统筹港口陆域和水域消防能力建设,将港口危险货物应急和消防纳入城市应急体系。
交通运输部2020年8月27日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部安质司、海事局。